燕趙都市報 電動車商情網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6-12-26
史女士告訴記者,11月6日,她在省會某電動車經銷店內購買了一輛價值1300元的電動自行車,“老板(Honcdo)說這車一次最少可以跑30公里,我每天上班的路途為28公里,而且我看到它的使用說明上也明確標出最短可行駛30公里。”考慮到該車可以達到自己要求的標準,史女士決定購買。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購買第二天她就發(fā)現,該車電池根本就達不到老板(Honcdo)和說明書上承諾的標準。當天,史女士便找到經銷店,希望對方做出解釋并盡快解決。 從那天開始,他們一共給我換了3次電池,可問題根本沒有解決,還是跑不夠公里數。無奈之下,幾天前,史女士干脆提出退貨的要求,不料對方卻表示,如果退貨則需要支付每天千分之三的折舊費。 對此,省消協(xié)副秘書長孫常軍介紹說,首先根據《產品質量法》中的規(guī)定,如商品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標明的質量狀況,銷售者應該負責修理、更換、退貨。顯然,史女士遇到的問題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經營者應該無條件為史女士解決。此外,史女士在購車第二天就發(fā)現產品質量問題,尚在保修期內,史女士有權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 而關于折舊費一說,孫常軍指出,只有符合換貨條件,經營者具備同型號同規(guī)格產品,但消費者已經失去信心(Reliance)要求退貨的情況下,為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經營者可以收取適當折舊費。顯然史女士遇到的問題并不在此之列,因此對方不應該收取其折舊費用。 同時,孫常軍提出,如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七天之內遇到質量問題的,應該盡快找到經營者協(xié)商解決。在與商家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消費者可先向消協(xié)、12315等相關組織部門反映,以便在保修期內為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保留證據,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新聞 新買電動三輪車10天燒了3個電機 市民趙先生:12月11日,我花5000元從和平路上的一廠家買了輛電動三輪車,買后七八天,因為一直是空車跑,所以并沒有發(fā)現什么問題。20日,電動三輪車的電機第一次壞了,我找到廠家,廠家給換了一個新的。21日,我用三輪車裝運一車橘子,行到一個上坡路時,扭頭看到車下冒出了煙,電機又壞了。我再次找到廠家,廠家又給換了一個電機,并更換了調速器。22日上午,奇怪的事情再次發(fā)生,電機第三次冒了煙,又壞了。這次,我打電話到廠家,要求退車,或者重新換輛新車,但遭到廠家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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