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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下新車沒幾天,右前窗玻璃被人砸爛,玻璃導槽受損,車里導航儀被盜。車主楊先生本以為買了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車險全?梢皂樌@賠,沒想到太平洋方面以盜搶期間車損屬免責范圍為由,只依照玻璃險賠償玻璃及安裝費用。更令楊先生覺得折騰的是,由于他不是去購車的4S店做的維修,理賠手續(xù)竟十分復雜,將近一個月理賠款仍未到賬。 截止記者發(fā)稿時,太平洋保險方面沒有就楊先生的遭遇給記者任何答復。 針對楊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幾次致電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但截至發(fā)稿時均未獲得任何答復。 栽! 新車遭盜受損保險公司只賠玻璃 5月18日早上,住在佛山的楊先生發(fā)現(xiàn)樓下新車的右前窗玻璃被人砸爛,玻璃導引槽受損,車內儲物箱里的導航儀不見。由于在廣州天河區(qū)AEC汽車城一4S店購車時委托該店購買了車險全保,楊先生第一時間撥打了太平洋熱線電話報險備案,接著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公安分局祖廟派出所報警。半小時左右,派出所兩位民警到現(xiàn)場拍照備案,并提醒楊先生去祖廟派出所開“損失證明”。民警走后半小時左右,太平洋一位姓劉的先生來到現(xiàn)場勘查并拍照,并告知因為是由于盜竊造成的車損,保險公司只能依據(jù)玻璃險賠償玻璃,不賠償玻璃導槽及其他。劉先生說完之后沒留任何查驗單據(jù)便驅車離開了。 針對劉先生的說法,楊先生對記者表示,車險是委托售車的4S店購買的,自己并沒有看到任何的保險條款,因此完全不知道有此條款,還以為車買了全保就可獲得全賠。記者了解到,楊先生購買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09和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出單單位是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廣州營業(yè)部。 記者隨后查到太平洋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相關保險條例,發(fā)現(xiàn)第9條第3款寫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對此,楊先生只能自認倒霉。 太平洋保險暫無回應 6月2日下午,記者就楊先生的遭遇電話采訪了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太平洋保險是上市公司,需要第二天才能答復記者的提問。但第二天記者再次致電該負責人時,他稱正在醫(yī)院,不便回答。截止記者發(fā)稿時,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沒有給記者任何答復。 難! 同城異店維修理賠手續(xù)繁瑣時間長 無法獲得全賠,起碼還可獲賠玻璃及安裝費用。楊先生決定先去維修新車,沒有想到的是,辦理車窗玻璃理賠手續(xù)時卻遭遇了一場“折騰門”。 楊先生告訴記者,由于賣車給自己的4S店和佛山相應品牌的4S店均沒有右前窗玻璃的備貨,他只好于5月18日下午到廣州白云區(qū)廣物汽貿城的一家4S店進行維修。 在現(xiàn)場,該4S店的工作人員要求楊先生請駐該店的太平洋保險工作人員進行核損。經過一番理論,保險工作人員答應將玻璃導槽連同玻璃一起上報公司系統(tǒng),但他強調獲批的可能性很小,審批結果一周內可出。楊先生稱,當時他只好自掏腰包先墊付了近530元的維修費用,三天后楊先生收到了太平洋的審批短信:只賠償玻璃及安裝玻璃的人工費250多元。對此,楊先生表示無奈接受,但令他很不滿的是,接下來的理賠過程讓他頗為折騰。 楊先生提出希望在做維修的4S店辦理理賠手續(xù),但被告知,需到所購車的天河區(qū)AEC汽車城4S店找太平洋保險工作人員、下單的保險業(yè)務員或直接到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營業(yè)部才能辦理。而所購車的4S店工作人員告訴他:“你還缺一張?zhí)窖箝_具的事故車損失清單! 無奈之下,楊先生只好致電所維修的4S店,要求對方補一張“事故車損失清單”。由于住在佛山,楊先生只能讓對方先快遞給自己,自己再寄給所售車的廣州4S店,過程有點曲折。對此,楊先生表示,如果不是有時順路會去廣州辦事,真想放棄理賠,時間成本太高,“至今賠償金還沒有到賬! 對此,太平洋公司內部一位不具名的人士表示,這樣做是為了維護4S店的利益,至于詳情他沒有明說。該人士稱,這種現(xiàn)象一般在同一個城市存在,如果是在一個城市買車,到另一個城市去維修,理賠直接就可以在維修的城市進行!袄纾趶V州買車,在東莞維修,就可直接在東莞進行理賠! 律師說法 保險公司有告知義務 楊先生質疑,保單下訂之時,太平洋的相關保險業(yè)務員是否有義務提醒被保人了解相關的保險條款?廣東通法政承律師事務所律師歐志強認為,依據(jù)第9條第3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賠償盜竊引起的玻璃導槽損壞,符合合同約定。但“很多像楊先生這樣的車主委托代理機構或4S店投保時都沒簽署任何投保單或見過任何保險條款,如果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這些免責條款對被他們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據(jù)此拒賠自然屬于無理拒賠。” 歐志強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歐志強還介紹,全保并非法律概念,只是消費者對于車輛保險的通俗概括說法,一般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玻璃險等。能否獲得全賠,關鍵在于有否購買到適當?shù)谋kU,因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只考慮該保險事故是否屬于相應保險范圍。歐志強認為,以被盜搶期間發(fā)生車輛損失作為車損險的免責條款,違反了保險的近因原則及補償原則,可認定屬于霸王條款。他提醒,消費者遇到類似楊先生的遭遇時,可向當?shù)氐谋kU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保監(jiān)會)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委會)投訴保險公司,如沒有合理的處理結果,可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來源:信息時報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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